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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29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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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之后,各地正在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煤矿新建项目清理工作?

  (一)要严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在建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发现未经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依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经济处罚;此前已下达过停止施工指令仍在施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凡发现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或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在进行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同时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察。对已履行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并进入施工阶段的煤矿建设项目,要对照有关规定严格检查。?

  1.对监理、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该队伍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短缺、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在高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措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的,要依法下达现场处理通知书,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3.对于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系统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但未及时修改设计并重新报批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号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非煤矿山新建项目清理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对新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新开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钢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中含有新建、改扩建矿山的,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对没有做到"三同时"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新建、改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履行相关手续,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批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认真依法按程序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和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审查验收中发现的违规建设问题,要严肃查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涉及到产业政策,而且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吃透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在清理工作中,凡是涉及项目安全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对照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清理工作。同时按清理工作的要求,汇总上报有关清理结果和处置措施。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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