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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监局制发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2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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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辽宁省安监局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家总局《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结合辽宁省事故报告工作实际,本着针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原则,把贯彻落实总局《查处办法》和规范日常事故报告工作相结合,对全省事故报告工作做了规范:

一是明确具体界定了事故报告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其中:把因过失未上报事故或向相关部门报告信息未向省、市安监部门报告的行为界定为漏报事故行为;把故意不如实报告已发生事故或不如实报告较大涉险和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情况界定为谎报事故行为;把主观故意隐瞒已发生事故不上报,或不如实安事故等级上报,或主观故意隐瞒较大涉险和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情况界定为瞒报事故行为。

二是明确具体规范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受理,对接报事故报告具体工作方法和程序,对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的核实工作,对谎报、瞒报事故行为的具体受理工作方法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规范,并明确了举报事故信息核实工作安事故等级或影响后果分级进行的原则。

三是明确具体规范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核实的省、市局分级和完成核查的时限要求。

四是明确具体规范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按事故等级界定了省、市局查处权限和处罚依据。

五是明确具体规范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善后处置,每季度省、市局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予以通报,在市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予以扣分;对查实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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