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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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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或者是生产经营的活动当中,突然出现的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者是造成设备损失重大经济损失的意外事故,统一都可以称之为生产安全事故,当然需要满足一定的追责标准才可以定性,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学习一下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标准的相关说明。

  一、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标准

  第一个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的。所以导致了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二个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出现下面几种情况应该负相应的勘察责任和主要的责任。在勘察作业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导致各类管道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成破坏或者倒塌的。没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属实,或严重的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个设计单位承担责任事故的。没有按照勘察文件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的。或者发生严重错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负相应的设计责任和连带责任。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没有标明,应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四个,监理单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的。没有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性的标准实施监理的。没有做到以上这些的。监理单位要负相应的监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个,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是总承包方又把工厂分包出去,这种情况就需要确认是分包方的责任,如果是那么就要对分包方的主管人员进行追责。不按规定施工,那么还要向工程的负责安全的人进行追责。公开公正的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要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辅相成。及时的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我们要本着四大原则进行追究。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主要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等,以上所述主要是建筑工程出现事故后的责任的承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

  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标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责任法定原则,也就是在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时候,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追究责任,如果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那么则不予处罚,如果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明确,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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