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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徐州某钢构厂任职车间领导,6月16日在属于我管辖的车间发生了一起伤亡事故。单位本于每月10日发上月工资,但是没有准时照发工资。事故以后公司借此理由停发我5月份和6月份工资,并要求我赔偿5000元。(注:我于6月28日辞职)请问专业人士这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我该怎么去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仲裁 2011-07-13 16: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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