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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监局晋城监察分局强化煤矿主体企业责任严格安全许可证办理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25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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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工作,强化煤矿主体企业责任,夯实安全监察基础,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晋城辖区部分煤矿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际情况,晋城监察分局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的对象做出明确界定:

1、主体企业未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体企业所属的矿井;2、监察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矿井;3、对监察分局下达的监察指令拒不执行或对指令落实不到位的矿井;4、有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矿井;5、建设项目未完成且建设时间已过期的生产矿井;6、开采主要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在变更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前擅自施工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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