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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简报(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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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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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

  1-5月,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主要表现出“四个下降、一个稳定、一个较好”的特点:

  (一)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下降

  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82158起,死亡33440人,同比减少43891起、5443人,分别下降19.4%、14.0%。

  (二)全国较大事故下降

  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754起,死亡3003人,同比减少167起、605人,分别下降18.1%、16.8%。

  (三)煤矿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

  全国共发生煤矿瓦斯事故73起,死亡272人,同比减少48起、240人,分别下降39.7%、46.9%。其中:发生较大瓦斯事故26起,死亡130人,同比减少12起、71人,分别下降31.6%、35.3%;发生重大瓦斯事故6起,死亡91人,同比减少6起、104人,分别下降50.0%、53.3%;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同比减少1起、31人,分别下降100%。

  (四)大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下降

  煤矿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企业、烟花爆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均有所下降;危险化学品和农业机械未发生重大事故;民航飞行没有发生飞行事故。

  (五)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较为稳定

  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北京、内蒙古、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海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兵团12个统计单位未发生重大事故;全国有21个统计单位的工矿商贸未发生重大事故。

  (六)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展较好

  1-5月,全国各类事故死亡33440人,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33.4%,在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以内。其中: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30.2%。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29.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33.8%;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26.4%;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14.5%。均在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以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5月,全国重特大事故起数同比上升,部分行业领域重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全国重特大事故起数上升

  全国发生重特大事故37起,死亡601人,同比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8人,分别上升5.7%和下降1.3%。其中:重大事故36起,死亡529人,同比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减少17人,分别上升9.1%和下降3.1%;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72人,同比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增加9人,分别下降50.0%和上升14.3%。

  (二)部分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上升

  烟花爆竹增加1起、29人;水上交通增加1起、16人;铁路交通增加2起、90人;渔业船舶增加5起、61人。

  (三)部分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

  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有6个单位重特大事故同比增加。其中:山东(增加4起、117人)、浙江(增加3起、35人)、黑龙江(增加2起、28人)、福建(增加2起、22人)、贵州(增加1起、44人)云南(增加1起、11人)。

  (四)5月份煤矿发生重大事故

  5月3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兴新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3人被困。事故发生后,矿上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鸡西市公安局、检察院和黑龙江煤矿监察局成立了调查组,经对矿主及相关人员反复调查核实,确定当班入井16人,3人逃生,13人被困。

  (五)5月份起重伤害较大事故时有发生

  5月份,起重伤害较大事故发生3起,死亡9人。特别是5月30日,上海黄浦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在吊运一个重约900吨的货物时,两台龙门吊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

  三、措施和建议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两手抓

  督促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安全监管监察;一手抓地震受灾地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一手抓全国范围的安全监管监察。尤其要突出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监察力度,防范灾区发生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发生各类事故,防范全国其它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继续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总结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实效。在督查中,要坚持把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相结合,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相结合,把督查和调查研究相结合,把查找问题和推动工作相结合,把树立典型和鞭策后进相结合,善始善终完成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防范煤矿瓦斯事故

  针对煤矿近期较大和重大瓦斯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总局和煤监局下发了《关于近期三起瓦斯事故的通报》,从全面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切实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加强对基建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下一步要跟踪情况,督促落实,解决问题,防范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

  (四)贯彻落实四部委《通知》精神,加大农用车等非法载人的治理力度[page]

  针对今年以来农用车非法载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四部委于6月1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从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下一步,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会议精神和《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五)加强受灾地区的安全监管监察,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发生重大事故

  为了加强对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帮助与指导,防止发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安监总局已向四川、甘肃、重庆、陕西派出4个专家组。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帮助地方和企业排查治理隐患,制定并落实复产期间的安全措施,搞好对重点企业的评估论证,提出方案和建议,研究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整顿关闭,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强强降雨天气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点行业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防范和应对强降雨引发事故灾难的工作,结合“隐患治理年”和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强对野外施工区、办公区、休息区和露天采场的边坡、水库和水电站大坝、尾矿库、电厂灰坝、煤矿矸石山、危险品生产和储存设施、石油石化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重要地点的排查和检查,及时排险除险。督促工矿企业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加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工作,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切实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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