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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简报(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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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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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特点

  (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进展

  5月份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四个《指导意见》,积极行动,全面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到6月末,全国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隐患72.1万条,已自改隐患60.9万条,整改率84.4%;自查重大隐患1.9万条,已自改重大隐患1.2万条,重大隐患整改率61.3%;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4万条,落实资金207209万元,落实责任1.4万条,限期整改1.3万条,制定应急预案1.0万条,采取监控措施1.2万条。其中:

  工矿商贸企业自查隐患52.1万条,已自改隐患43.5万条,整改率83.5%;自查重大隐患1.1万条,已自改重大隐患6784条,重大隐患整改率60.0%;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6109条,落实资金97080万元,落实责任5356条,限期整改4408条,制定应急预案3206条,采取监控措施3583条。

  在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自查隐患5.5万条,已自改隐患4.7万条,整改率84.9%,自查重大隐患1624条,已自改重大隐患1055条,重大隐患整改率65.0%;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自查隐患10.4万条,已自改隐患8.3万条,整改率79.5%,自查重大隐患1999条,已自改重大隐患732条,重大隐患整改率36.6%;化工生产经营企业自查隐患12.7万条,已自改隐患9.3万条,整改率73.2%;自查重大隐患4508条,已自改重大隐患536条,重大隐患整改率11.90%;烟花爆竹企业自查隐患1.5万条,已自改隐患0.7万条,整改率47.3%;自查重大隐患235条,已自改重大隐患144条,重大隐患整改率61.3%。

  (二)现场监督监察频率加大

  上半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累计监督和监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33.5万次,同比增加25.7万次,增加29.3%。监督监察高危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54.0万次,同比增加11.4万次,增加26.9%。其中监督检查和监察煤矿矿井3.5万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0.1万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8.5万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20.8万次,同比分别增加0.5万次、1.2万次、4.6万次、5.2万次,分别增加11.2%、12.8%、33.6%、33.2%。

  (三)煤矿安全监察计划完成率提高

  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煤矿矿井1.9万矿次,完成全年监察计划的81.4%,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其中重点监察煤矿矿井5433矿次、专项监察煤矿矿井5271矿次、定期监察煤矿矿井5354矿次,分别完成全年监察计划的68.1%、73.0%和69.6%。21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计划完成率在50%以上,监察计划完成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的有: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云南6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经济处罚力度加大

  上半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累计实施经济处罚1.8万次、罚款37466万元,罚款收缴率83.1%,同比增加7.5个百分点。其中,对煤矿实施经济处罚5811次、罚款22764万元,罚款收缴率86.3%,同比增加10.9个百分点;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经济处罚2838次、罚款2840万元,罚款收缴率83.5%,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实施经济处罚2401次、1989次,罚款3716万元、861万元,罚款收缴率74.5%、82.3%,同比分别增加3.1、9.0个百分点。

  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经济处罚1.4万次、罚款16324万元,罚款收缴率81.7%,同比增加3.5个百分点。经济处罚罚款收缴率同比增加的有: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西藏、甘肃、宁夏13个省(区、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经济处罚4889次、罚款21142万元,罚款收缴率84.4%,同比增加9.9个百分点。经济处罚罚款收缴率同比增加的有: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11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提高

  上半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累计培训特种作业人员215.3万人次,持证率86.7%,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其中煤矿87.5万人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2.2万人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2.9万人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4.3万人次,持证率93.7%、86.0%、86.6%、76.6%,同比分别增加2.2、3.0、7.7、10.3个百分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同比增加的有: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云南、西藏、甘肃11个省(区、市);吉林、福建、四川、贵州、陕西、新疆兵团6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北京、江苏、山东、新疆、新疆兵团煤矿特种人员培训持证率100%。

二、问题和建议

  (一)加强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察

  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导,加强执法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监督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治理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加强监控,限期整改。对于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要求。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监督监察

  今年上半年,全国重大危险源监控数量和监控率总体上呈现增加趋势,但在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率有所下降。要结合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察,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制定、落实监控措施,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快高危行业领域事故结案工作

  上半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按期结案率总体上高于去年同期,但是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事故按期结案率低于去年同期。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对已发生事故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的时限要求,抓好事故结案工作,提高事故结案率。[page]

  (四)加大汛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入汛以来,一些地区遭受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一些工矿企业发生透水、坍塌、淹井等事故。要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监察,督促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电力、建筑施工等企业加强重点监控和管理,认真做好防透水、防淹井、防滑坡、防垮塌、防雷电、防泥石流等防灾减灾工作,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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