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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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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7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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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3.1通则。编写要点如下:

  13.1.1明确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1.2明确凡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疾病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防护与治理。编写要点如下:

  13.2.1明确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2.2明确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

  13.2.3明确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2.4明确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13.2.5明确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13.2.6明确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13.2.7明确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13.2.8明确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13.2.9明确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13.2.10明确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13.2.11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2.12明确防护措施

  13.2.12.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作业现场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作业现场进行降尘;(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13.2.12.2个人防护措施:(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量,并佩带好防护用品;(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13.3组织与抢救。编写要点如下:

  13.3.1明确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经理(厂长)担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13.3.2明确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13.3.3明确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并备有急救箱。

  13.3.4明确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13.3.5明确企业应编制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网络,定期组织演练。

  13.4体检与职业病。编写要点如下:

  13.4.1明确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13.4.2明确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3.4.3明确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13.4.4明确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14、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14.1管理组织。编写要点如下:

  14.1.1明确为保障单位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page]

  14.1.2明确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制订单位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14.2信号与标志。编写要点如下:

  14.2.1明确单位生产区交通道路、单位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14.2.2明确单位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14.2.3明确单位生产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14.2.4明确破断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14.2.5明确单位生产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14.3交通道路。编写要点如下:

  14.3.1明确单位内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14.3.2明确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1)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2)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3)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14.3.3明确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动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4.3.4明确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14.3.5明确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14.3.6明确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14.3.7明确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14.3.8明确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14.3.9明确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14.3.10明确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4车辆。编写要点如下:

  14.4.1明确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14.4.2明确单位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审合格发给牌照后方可行驶。

  14.4.3明确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14.4.4明确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14.4.5明确单位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到指定地点进行。

  14.5车辆驾驶。编写要点如下:

  14.5.1明确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质监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14.5.2明确单位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14.5.3明确单位生产使用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14.5.4明确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14.5.5明确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14.5.6明确单位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单位生产区限速规定。(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14.5.7明确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14.6车辆装载。编写要点如下:

  明确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4.6.1明确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14.6.2明确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14.6.3明确装载危险化学品,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4.6.4明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14.6.5明确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14.7非机动车、行人。编写要点如下:

  14.7.1明确生产区内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14.7.2明确个人自备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和机动车等,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14.7.3明确单位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14.7.4明确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14.7.5明确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15、安全技术措施(投入)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15.1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编写要点如下:

  15.1.1明确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单位装置运行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投入)计划。[page]

  15.1.2明确安全技术措施(投入)计划包括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改善劳动条件、培训教育、个人防护、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投入)计划。

  15.2计划编制及审批。编写要点如下:

  15.2.1明确由分厂(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分厂(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15.2.2明确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投入)计划,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

  15.2.3明确主管安全负责人,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分厂(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1)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2)项目的资金;(3)设计单位及负责人;(4)施工单位及负责人;(5)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15.2.4明确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15.2.5明确分厂(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15.2.6明确属于上级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撤销或调整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15.3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编写要点如下:

  15.3.1企业应按当地规定要求提取安全费用。

  15.3.2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15.3.3安全费用确保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5.3.4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15.4检查和报告。编写要点如下:

  15.4.1明确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向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汇报并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作出总结。

  15.4.2明确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16、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6.1科研(含新产品小试、中试、大试的管理规定)。编写要点如下:

  16.1.1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16.1.2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16.1.3明确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16.1.4明确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16.1.5明确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16.1.6明确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16.1.7明确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职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企业内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16.1.8明确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主管安全负责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16.1.9明确扩大试验成果,应经企业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方可用于生产。

  16.1.10明确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6.1.11明确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6.1.12明确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16.2工艺变更

  16.2.1明确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工艺文件的编制与管理。下达工艺要求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变更。

  16.2.2明确分厂工艺员,在分厂厂长领导下,负责贯彻工艺和技术服务,业务上受技术部门指导。

  16.2.3明确未经工艺审查的产品设计方案,不予编制工艺文件,不能投入生产。

  16.2.4明确在生产过程中,凡产品生产修改涉及工艺、原料、辅料变动时,均应由有关工艺员提出申请,分厂同意,技术部门审核,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6.2.5明确产品工艺规程由技术部门确定,并有工艺卡、工艺守则、原料和辅料工艺定额资料。生产工艺要先进合理,安全可靠,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6.2.6明确工艺规程由工艺员编制,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技术经理或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6.3工程设计。编写要点如下:

  16.3.1明确设计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6.3.2明确设计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6.3.3明确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消防、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16.3.4明确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进行安全评价。

  16.3.5明确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设计审查,影响消防、安全、卫生设计的变更,必须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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