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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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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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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 1990-11-26
【生效日期】 1990-11-26
【效 力】 废止
【备 注】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 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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