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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旧标签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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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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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卫 生 部 文 件
卫法监发〔1998〕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7年6月24日,我部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卫监发〔1997〕第40
号),要求“对在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出的内容虽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94),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应给予企业一定的改进时间”。


  现《食品卫生法》已发布实施近三年,有的企业仍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旧标签。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标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其旧标签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6月30日。限期前的具体改正期限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企业商定。

卫生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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