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255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30 16:55
人浏览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检〔2007〕255号
【发布日期】 2007-12-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粮检〔2007〕195号)的各项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7号)精神,现就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本省(区、市、公司)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上报检查验收报告。

  (一)检查验收的内容。全面检查验收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于未达到工作目标的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二)检查验收的方式。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参考《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验收表》(见附件)的检查验收要点,特别是5个100%量化工作目标开展检查验收,检查要深入基层,力求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客观评估。具体现场检查内容由各省(区、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检查验收的总结。各省(区、市、公司)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

  二、各省(区、市、公司)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检查验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走过场。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省(区、市、公司)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巩固取得成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长抓不懈,为全面提高我国粮食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奠定基础。

  三、在各省(区、市、公司)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国家粮食局将组织对各省(区、市、公司)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情况、整改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