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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奶粉要求十倍赔偿,被商家说是“碰瓷”怎么解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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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如果你买到过期的食品,你会怎么做呢?来看看这一位唐某是如何维权的吧!唐某在超市花了280元购买奶粉,走出超市中后不久就发现奶粉已经过期一个月了。随后就回到超市投诉协商。但是超市称,由于唐某之前就该类型的其他产品有过起诉记录,有理由怀疑唐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故意“碰瓷”。唐某最后只好走法律途径,要求超市返还280元,并且要按照奶粉售价的十倍进行赔偿。

  相信很多网友有一个疑问,奶粉过期足以证明超市存在过错,为何超市反过来说对方“碰瓷”?唐某是是来“碰瓷”的吗?唐某最终能否要求十倍赔偿?具体的情况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唐某是来“碰瓷”的吗?

  在这件事中,唐某向法院提供了该奶粉和超市的购物发票作为证据吗,证明了超市销售的奶粉确实已经过期了。虽然超市也提供了大量的大仓进货记录和临保记录,证明超市该品牌的奶粉没有销售过。但是由于该份证据是超市自己独自提供,没有很大的证明作用。并且超市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明改过期奶粉不是自己销售给唐某,最后超市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而对于超市怀疑唐某系“碰瓷”的说法,虽然唐某是有过类似于产品的诉讼记录,但是不能作为此次诉讼是为了牟利而故意要求超市赔偿十倍金额。综合以上的分析,法院认为唐某不是来“碰瓷”的。

  二、唐某最终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产品过期一个月,原告当场向被告投诉,并未实际消费该商品,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但是从超市提供的产品临保记录也可以看出被告并非明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但超市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唐某受到的损失。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超市欺诈唐某的行为应当赔偿奶粉价格的三倍,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超市退还唐某货款并酌情赔偿,共计约1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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