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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不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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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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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6月15日讯 据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2011年7月14日。

  《意见稿》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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