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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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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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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条件:

  1、外省(市)来厦临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2、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19条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相关业务的合同或协议;

  6、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7、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注:未注明份数的,均只需提供一份。

  业务流程:

  1、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2、受理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

  3、决定机关做出是否许可决定后,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厅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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