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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怎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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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虚开发票这种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犯罪,一般会在判刑的而基础上加之严厉的罚金处罚,这也是我国刑法对于这一类犯罪较普遍的处罚方式。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与虚开发票有关的案例介绍

  2002年1月,宁波江东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邵某电话联系业务时谈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李提出其公司向其他单位购货后,其销售的客户不需要发票,其公司有发票多余,如需要可商量。为此,被告人邵某征求何某的意见,何同意开些发票进来。之后,被告人邵某与李鸿定联系开票事宜,双方明确具体操作方法为:被告邵某提供建邦公司所需发票的额度;李鸿定根据该额度,扣除开票费数额(价税合计3.8%至4%的比例),用现金从其使用的银行卡上汇入被告人邵某银行卡上;被告人邵某将该款转入建邦公司,建邦公司再加上被扣除的开票费汇付给由李鸿定指定的单位(实际与宁波江东鸿鹄贸易有限公司有货物买卖关系的供货单位);最后,由收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邦公司。2002年1月至2005年4月间,被告人邵某按上述方法为被告单位建邦公司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虚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4份。另外,被告人邵某用直接支付给李鸿定上述同样比例的开票费的方法,以被告单位建邦公司为受票单位从宁波江东鸿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份,价税合计14990 796.00元,其中税额2 178 149.89元,被告单位建邦公司均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

  法律分析: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建邦公司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 14 990 796元,其中税额2178149.89元,并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邵某作为承包人在承包经营建邦公司以后,直接决策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因承包经营被告单位建邦公司而产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系被告单位建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被告人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苏某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9404 171.00元,税额1 366418.03元,仍为被告单位建邦公司做账,并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被告人邵某、何某、苏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都是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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