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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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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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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国税发(1998)13号 标  题: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 1998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个人收入所得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 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 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 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 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 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 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 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 定不符的,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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