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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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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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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国税发(1995)176号 标  题: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 1995年9月12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个人收入所得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 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 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 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部署,主动向地方党政领 导汇报。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 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 合。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作与配合。按照目前征管范围的分工,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任务,工作会有所交 叉。因此,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 配合十分重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共同把专项 检查工作做好。   三、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1994年以来个 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但应突出重点,着重检查个人工资表 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承包、承租经营、财产租赁等项所得,以及 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纳税扣缴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在中央和省 一级电视台做广告的演职员的纳税情况和广告公司的扣缴情况。   四、要按统一的时间进度完成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原则上要集中 在3个月内完成。大体可分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 4个阶段进行。上述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具体安排,但 整个检查工作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   五、要严肃查处偷逃税案件。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偷逃税案件要及 时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各 地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   六、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 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0〕079号)办理。   七、要认真做好总结和整改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 总结加强征管的好做法、好经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堵塞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 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于1996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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