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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来华任职外籍人员在任离职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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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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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来华任职外籍人员在任
离职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
(1988年11月14日 (88)国税外字第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河北等省市税务局来函对我局1988年9月16日(88)国税外字第245号《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批复》(已抄送你局)第四条提出一些问题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上述批复第四条所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外籍人员其入离境月份也会有不足一个月情况仍应按新计算方法计算纳税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不包括其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而临时离入境情况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如果其当月是从中国境内雇主--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取得是按受雇天数发日工资或者其工资薪金是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应按照上述批复中所说新计算方法计算纳税如果是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取得是全月工资薪金应不再进行换算即就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外商在华承包工程作业派其雇员或其他人员来华从事劳务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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