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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资9月发 按3500元计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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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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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起,居民个人所得税将按照新的减除标准计征。但不少纳税人尚有疑问:工资发放往往顺延1个月,如8月份收入一般9月份发放,那么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应当如何纳税?上海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今天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新规定,只要是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收入,都按照3500元的减除标准计征。

  早在上周四,上海市税务部门就转发了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等作出了明确,本报曾予以报道。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字面意思,只要是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等,是在9月1日以后的时间点拿到的,个税扣减就按照新的标准,即3500元的免征点来计算。上海市税务部门对这一理解予以了认同。 “哪怕是8月份的收入,只要是在9月1日以后到手的,就按3500元的新标准来计个税。 ”

  税务专家同样作出解释,“实际所得”是指工资发放单位实际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一般员工的工资都是后发,所以8月份的工资或奖金在 9月份发放,就应该按照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去执行。

  此前,有网友提出,“7月份没发的工资,"攒"到9月份再发,是否就能多避一些税呢? ”对此,税务专家表示,这样的做法未必真能如愿。 7、8两个月份的工资即使全都放在9月份再来发放,按照有关规定,也只能有一个3500元的费用扣除,两个月工资同时发放还会提高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并不能起到避税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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