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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单位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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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令第4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间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均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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