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8 23:13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