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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如何缴个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8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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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开始即取消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操作上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认定

  按照现行规定,独资、合伙企业有四类标准,一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是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是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上述四类标准中,第一类比较明确,第三类律师事务所,目前主要是合伙制,个别存在独资和尚未改制完成的国有性质。对国有性质的仍按企业所得税管理,其税后分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和第四类较难认定,在实践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甄别辨认有一个既简单又直观的办法: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工商营业执照的号码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七位如果是“1”即XXXXXX1XXXXXX,则该营业执照一定是国有企业的,第七位是“2”的一定是私营企业,第七位是“3”的一定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三个类型中的两个,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号码中,第七位肯定是“2”。而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在它的企业名称中一定会有“有限责任”字样。反过来讲,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名称上就一定不存在“有限责任”字样。因此,甄别辨认的方法是只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第七位是“2”且企业名称没有“有限责任”字样的,一律认定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及税基确定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他们的收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来源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即企业利润(指税务调整的利润,不是企业会计利润,下同),该利润按照投资者协议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没有协议的平均计算分配),每个投资者分到的份额即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企业利润可扣除的项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项规定:

  1.成本、费用包括:①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③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④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2.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在计算企业利润前扣除。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一次,重复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期所得,并入当期利润。

  3.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投资者和家庭混用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计算企业利润前扣除;混用的固定资产,且无法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独资合伙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及省政府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规费,凭有效凭证扣除。

  5.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标准内凭有效凭证或单据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6.独资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7.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其中,广告的概念比较严格,而业务宣传的定义相对较活。

  8.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利润前扣除,但可扣除每月1600元的费用。企业员工的工资扣除额按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标准执行,对员工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企业还要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均适用于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经营成果、核算盈亏的企业,对账证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可能被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包括按定额征收、应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和其他合理方法征收。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幅度为:工业、商业、交通5%~20%;建筑、房地产7%~20%;饮食服务7%~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

  缴纳方式上,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自行申报,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并将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本人。

  应注意的问题

  1.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必须是账证健全,这些优惠包括计算企业利润前的项目扣除、企业发生亏损后享受最长5年的亏损弥补等。如果实行核定征收的,根据现行规定,其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所有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2.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开始取消企业所得税后,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无从操作,不能转嫁到个人所得税上享受。这些政策包括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优惠等。[page]

  3.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允许享受减征(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下岗职工兴办或参与兴办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不能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非企业职工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或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付,视为企业对该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其本人的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不并入企业利润,而直接在投资者间分配后按分红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换算为满12个月的经营所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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