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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给职工的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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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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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与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该职工工龄20年,三金(统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扣除额500元,单位一次性补偿10万元,按有关税法规定,该项所得起征额为50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260元,我单位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应扣缴{[(100000-50000)/12-1260-500]*15%-125}*12 =2832元。以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谢谢。

  答:如果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折合月工资收入100000/12=8333.33元

  应纳税收入=8333.33-500=7833.33元

  应纳税额=[(7833.33-800)*20%-375]*12=12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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