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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的纳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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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减税、加速折旧及利息费用的节税利益均为出租方所得,但出租方可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将其所得的节税优惠部分地转移给承租方。在美、英、德等国均将租赁分为节税租赁和非节税租赁两种类型。我国对企业租人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有下列规定:

  (a)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按实际数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固定资产租赁其长于法定的折旧年限,承租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时,可全额扣除;

  租赁期短于法定折旧年限,承租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扣除,租赁期满后,固定资产转移给承租方时,在法定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年数剩余的期间分期扣除。

  (c)承租方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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