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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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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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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新华社2004年2月19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资格:凭自谋职业证享受优惠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作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经商:3年内可免缴五类费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五类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税收:个人或就业单位可获益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以及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这两类企业都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贷款:可从商业银行得到优先支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户籍:符合条件的可落户城镇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许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赵飞鹏搜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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