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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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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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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摘自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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