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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4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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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的条件:
( 1 )中标通知书;
( 2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 3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 4 )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工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摘自1995年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摘自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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