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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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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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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07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能否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调整后重新计提折旧?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和苏地税函[2009]80号的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因会计处理与新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导致的两者差异,凡企业将该差异在账务上进行处理的,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企业执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


根据劳动保障部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否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年金的税前扣除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规定执行。

3、企业的房屋装修费如何列支?


纳税人的自有房屋,属于新房的第一次装修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规定进行折旧。今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进行摊销。
纳税人租用的房屋,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剩余租赁期限短于3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进行摊销。

4、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7、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如何界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9、搬迁企业利用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如何确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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