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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政策解读汇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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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导读:本文编辑列举了当前网友较为关注的法规解读,涉及到企业年金、收入确认、股权转让、弥补亏损、投资损失扣除等一系列问题:关于年金——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要单独算一个月工资收入进行纳税;关于收入—-企业取得财产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弥补亏损——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详情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解读:年金计税政策调整个人税负减轻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件”),明确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要单独算一个月工资收入进行纳税。这意味着即使企业为个人缴纳10元的年金也要纳税,这显然与年金作为养老保险补充的初衷相违背。【阅读解读全文】

  国税总局[2010]19号:企业取得收入应当年一次性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重新明确了有关财产转让等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阅读解读全文】

  最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解读及应对措施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指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股票的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额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包含两类“成本价格”。一则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资金,二则是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阅读解读全文】

  国税[2010]20号: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号公告规定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阅读解读全文】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明确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该文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阅读解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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