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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抵扣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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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下发的财税[2009]113号文中指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能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等。 但我公司可能会出现此种情况,即,建筑物不是我公司的,是租赁的。租的是对方的毛坯房,中央空调、电梯是我们买的,按租赁合同,我们承租15年,15年后如不续租,中央空调、电梯均归对方,请问此种情况,我们购买的电梯、中央空调等是否可以抵扣?如果15年后不续租,电梯、中央空调,归我们带走,请问此种情况,我们购买的中央空调、电梯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那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能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等都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文件中没有区分不同情况。所以不论贵单位到十五年后是不是续租,涉及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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