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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5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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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进口或委托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或委托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逐票采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并生成《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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