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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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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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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企业就占了国家的便宜。因此,按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投资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与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货物成本或账面原价与重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1996年起,税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将自产货物投资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例]某工业企业6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200000元。

作会计分录(未考虑相关税费)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年终,所得税的调整同前。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企业生产的A产品,投出的A产品成本180000元,市场售价200000元。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投出A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18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产成品、库存商品进行投资,如果不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减值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果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评估价值或税务机关确认价值有差额,应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金额应构成同期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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