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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纳税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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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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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纳税筹划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资本公积,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以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清算时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这样可比原来多提折旧,减少计税征所得税的税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减少清算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如果企业准备清算时,还有大量的盈利,可以考虑采用适当推后清算日,用这期间发生的费用来冲抵其盈利,从而减少清算所得,实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某公司决定6月30日解散,7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当年至6月底止公司预计盈利10万元(适用税为33%),公司清算期间(7月1日至7月31日)共发生费用25万元,清算应纳税所得为12万元。其应纳税额为:

1~6月收入应纳所得税税额=10×33%=3.3(万元)

清算所得12万元,减除清算费用25万元后,实际亏损为13万元,不纳税,合计应纳税额为3.3万元。

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将解散日期改为7月31日,于8月1日开始清算。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25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由原来盈利10万元变为亏损15万元。清算日改变后,该企业年度所得不纳税,清算所得12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由于清算所得还不够抵消上期亏损,故此清算所得也不再纳税。

通过简单的纳税筹划,后者减轻税收负担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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