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我国境外,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陈海滨律师。
公司清算实务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我国境外,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因股东身份不同分回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不同。
清算企业股东为居民企业的,其所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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