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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政产生的市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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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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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三部委于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实质就是对大小非和限售股个人暴利收入的强制性调节措施,其目的就是要抑制A股市场以短期暴炒为目的吹泡沫行为。其中对短期市场影响较大的一条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这意味着在征收此项税收的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个人减持大小非和限售股股票,转让收入的股价是按其大小非股改复牌日收盘价和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来计算的,那么其上市流通后高出首日收盘价的部分则不收取个人所得税,这就会让那些大小非和限售股目前股价远高出上市首日收盘价的股票有快速减持的欲望。因为“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股票价格较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的溢价部分则也要收取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像刘益谦这样的法人股大户,按此政策必定会选择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减持比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有较大溢价的股票,来合理回避溢价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面最关键的是何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如果时间很快,很显然很多小非股东会进行大量减持以避税。如果时间还很漫长,几年之后的事情,则会产生另外的效果即:个人有控制能力的战略配售股东和小非股东一定会选择用压低配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的方式来回避税收,在这之后很多潜力股才会迎来主升浪,而这后面的涨幅是不收税的。

  年终再出政策,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呢?市场众说纷纭。利好者认为对市场赚大钱的个人小非征税可以增加市场的公平;利空者认为这只是一个开始,后面很可能会有更大规模的征税的措施。但不管怎么判断都要看市场的表现,如果明天市场直接低开3%,那就不要再想着是不是利好的问题了,回避风险是第一位的。当然我们都盼望市场能高开高走,而且指数在年末表现的并不差,一条如此重大的消息没有一点蛛丝马迹泄露到市场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年末的走势是否已经预示着市场已经把这条消息当做利好来解读了呢?这个可能性最大。不过到底是不是这样就要等待市场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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