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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将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9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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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4月22日消息称,该部日前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将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相关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有关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也将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

  工信部指出,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风力发电机整机要求单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5MW,年销售量大于等于300MW。工信部指出,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新目录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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