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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将委托海事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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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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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法制网北京1月15日讯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今天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今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

  办法规定, 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

  办法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办法还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记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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