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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即减免税起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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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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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新办了一家企业,想知道国家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规定,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能享受减税或免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申请手续有哪些?”近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12366坐席员接到顾先生的咨询电话。坐席员结合相关政策,详细地向顾先生作了介绍。

  享受减免税注意认定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通知自文发之日即2006年1月9日起执行。

  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有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六条规定了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从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2007年3月27日,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该文明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申请减免税应备齐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类。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最后,坐席员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向顾先生提示如下: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取消对减免税的年审制度,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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