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4 07:25
人浏览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中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的收费项目。按此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0]627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