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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期货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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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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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期货有哪些新规定?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备受业界关注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管理办法》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认定作出了哪些新规定?业界对此有何看法?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取消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新《办法》取消了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个人资格认定,但对会计师事务所仍有准入要求,审批程序各个步骤的相应职责和权限得到进一步明确,将更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新《办法》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注册的条件,与原管理办法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较大区别。以前的管理办法是2000年制定的,主要确立了对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审核制度,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设定了一定的入行门槛,包括其历史、收入、人员数量等。新的申请条件为:依法成立3年以上;申请注册前发生合并行为的,自合并后工商登记日至提出申请日已满1年;合并之前有一方已具备本条其他各项条件的除外;申请注册前3年内未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0人;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累积职业风险基金不少于300万元。

  注册会计师们普遍认为,新《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明显提高了准入门槛。在今年6月初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就向与会的业界人士和记者透露了即将出台新办法的信息。得知粗略的框架后,坐在记者身边的一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似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反复向记者求证后感叹道:“入行门槛真是高了很多,今后要想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事务所没有一定的实力不行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修改原管理办法也是一种管理方法的变化,目的是加强政府监管和干预,提高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业务,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目前我国市场还不够规范,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置入行门槛很有必要,对于加强行业监管也较为有利”。

  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王女士认为这是个好消息,新《办法》将使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空前活跃,并给了那些想做大做强的中小事务所以机会。但她同时表示,对于那些想“入围”的中小事务所来讲,为凑够人数、达到规定的标准,必然会引发一场人才争夺战,从而抬高有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的人力成本。

  业内人士认为,原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组织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成本给业界造成负担;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往往无法科学地考核注册会计师的实际资质,资深的未必能获得该类资格,这种资格与执业质量、执业水平并不成正比;注册会计师流动性很大,难以管理;人为地造成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差距;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不惜重金聘用拥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这种变相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由于会计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原有的管理办法也需要及时更新。因此,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是实现依法行政和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对会计业、证券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4.08.17 崔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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