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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期间内退的人员(2005年),生活费为500元一个月。现如今社会物价上涨,生活费却一直没有随之上涨,同年的在岗工人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却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每年度的取暖费也没有发放。当年单位改制,我所处为中层工作岗位,上级主管部门研究通知让我内退,但当时尚未到达内退的规定年龄(50岁),工龄为30年。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背相关文件规定?是否有哪些法律规定或文件规定可以增加生活费?谢谢解答!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背相关文件规定?是否有哪些法律规定或文件规定可以增加生活费?

劳动纠纷 2019-09-01 1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暂行规定》,
    (一)原则上由受聘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一般不高于聘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间对提高效益有较大贡献,或者有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给予奖励;
    (二)退(离)休职工受聘期间,其在原单位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现在为社会保险支付)支付;发生工伤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三)各单位聘用的退(离)休职工,按规定办理过聘用手续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费,企业可以从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依《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的规定,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退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单位招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和繁重体力劳动。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 内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而是“内部退养”或者“离岗退养”。办理内退的人员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如果本人同意,可以办理内退。如果存在强制内退的情况,可以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反映,进行沟通;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的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下是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以下简称内退年龄)的职工,不再强制要求办理内退,但职工可自愿申请办理内退。
    职工按规定办理内退手续后,从次月起领取内退生活费,内退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内退职工生活费按其档案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办法调整为比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情况和承受能力,对职工内退新办法的内退生活费按一定比例实行封控计发。
    即:职工月内退生活费=(基础生活费+个人帐户生活费+过渡性生活费+各类津补贴)×封控计发比例。
  • 我国已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己达到1500多元。谢旭人表示,我国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外,还将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央财政分别按月人均15元和12元增加补助资金。
      辽宁退休职工涨工资吗?关于退休职工工资问题也是各地退休工人所共同关心的话题,春节将至,我们同他们一样都热切盼望政府的关怀!  据了解年末,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我国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大家也都知道我国已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己达到1500多元。谢旭人表示,我国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外,还将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央财政分别按月人均15元和12元增加补助资金。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加幅度,它取决于多个方面,如入职时间,工作性质,职务,工龄,所属地区等,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
      由于各地退休涨工资标准不一致,今年估计还是各省自己涨,不是全国统一涨。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出来后,大家可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咨询。
  • 【干部 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男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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