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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纳税调整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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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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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导语:会计与税收差异是财税处理中的难点,本文涉及到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以及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需要财务人员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调整事项。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和纳税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  【详解】

  评估增值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详解】

  房地产出租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应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当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作出合理估计时,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详解】


  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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