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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纳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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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是指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如某些饭店、宾馆,既从事服务业,搞餐厅、客房,又从事娱乐业,搞卡拉OK和歌舞厅。由于所从事的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因此税法明确规定:对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一保龄球馆对外提供娱乐服务。某年10月份,该宾馆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80万元,餐厅收入20万元,保龄球项目营业收入50万元。该宾馆所在地娱乐业税率为18%,服务业税率为5%。

  如果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兼营项目,则宾馆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一并计税,则按两个营业项目中税率最高的娱乐业计税。

  应纳营业税为:(80+20+50)×18%=27(万元)

  如果该宾馆分别核算,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应分别核算,则分别按各自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应纳营业税为:(80+20)×5%+50×18%=14(万元)

  显然,将营业项目分开核算,可使该宾馆节税:

  27-14=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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