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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使用费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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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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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经营服装批发零售‚发生特许权费(商誉使用费)‚由于当时该公司咨询地税局该项目应交营业税所以开具服务发票‚但后国税说应该征增值税.现在有客房要求该公司司将以前年度(99-2001年)的特许权费重开增值税发票‚而该客户退回服务发票给该公司‚这样该公司是否可以以退回的发票作凭据开红字发票冲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若该公司是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商品的行为中同时向客户收取商品的商誉使用费(价外费),按上述规定不应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可到地税征收所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该公司是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转让商誉,而是一项独立的转让商誉行为,按上述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应缴纳增值税还是应缴纳营业税,若是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地税局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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