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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用货物抵顶货款应如何税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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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工业涂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我公司对外销售一批涂料,并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于销售当月提取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由于其他原因,购货方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货款。2008年3月,购货方用其自产产品抵顶了部分货款,并向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我公司将购货方抵顶货款的产品无偿赠送给本厂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购货方以自产货物抵顶货款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你公司与购货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因此,对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自产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可凭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单位将购货方抵顶货款的产品无偿赠送给本厂职工,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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