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以物抵债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0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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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以物抵债,一般都是处在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履行的时候,就需要用财产进行抵押。那么以物抵债的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以物抵债的方式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二、以物抵债申请书怎么写?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关于XXX(申请执行人姓名)与XXXXX(被执行人姓名)xxxxxx(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贵院在拍卖被执行人XXX的财产XXX(具体财产民称,如房产)时发生流拍,现申请执行人XXX自愿请求以流拍财产XXX(财产名称)作价XXXXX元抵付债务。请予审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执行人:xxxxx(签名或盖手印,,是单位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三、以物抵债裁定书

  (2012)庄法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

  被执行人蒋xx,男,生于1972年9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XX在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有扣押的被执行人蒋XX所有的车号为甘E-21278的五征牌货运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互协商,相互同意作价35000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蒋XX所有的车号为甘E-21278的五证牌货运车一辆作价3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XX抵偿赔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马XX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XX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以物抵债的方式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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