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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时还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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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本月在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时为负数,这是否意味着就不用征收这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95]19号)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已经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据此,可以推论在免抵退税办法下,由于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故不涉及该部分应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2005年以前确实是这样的。但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根据该规定,按照免抵退税公式如果最终计算出免抵税额,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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