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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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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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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并明确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出口货物“免抵”税额一直是内资出口企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相反,外资企业即使产生了当期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着税费征收的统一化,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税收差异将不复存在。本文提醒刚刚涉及税费征收的外资企业,注意不要遗漏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中“免抵”税额计算税费这一环节。

“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时,该政策是针对生产型内资出口企业而言,对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可以看出,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还包括当期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而“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被出口企业所忽视。多数企业认为,国税局退税机关审批的 “免抵”税额对企业来讲作用不大,只有退税才能让企业见到资金回流的好处,因而,企业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是在账面反映了也不计提税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出口企业尤其是刚刚涉及税费缴纳的外资出口企业来讲,应当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如何计算税费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确定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例如:2010年5月底,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某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30万元,免抵税额5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

1.5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00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00000×7%=3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3.计提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税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企业计提税费的税基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会欠缴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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