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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纳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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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比如,电话局在为顾客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各种电话机,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邮电通信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比如某邮电局除了从事邮政业务(应税劳务)外,还设立专门的报刊零售商店专门从事报刊杂志的销售(货物销售)。按照规定,邮电通信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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