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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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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贷款,到期未收回,并且过期几月仍未收回,那么对这部分贷款应收未收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未收回的,从逾期第90天往前推至借款日的利息,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缴完税后,再过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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